元宇宙产品运营资质要求 文网文 ICP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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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1-17 08:36
对于元宇宙产品而言,在进入市场之前,针对网络社交、网络游戏进行准确定位非常重要,不仅会影响到整体的商业运营规划,更需要为了保障合规发展而办理相关的证照。我们将不同类型的元宇宙产品所对应的资质证照要求整理如下: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edi证)
证照应用场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第7条)。不同类别的增值电信业务所需要申请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证照。例如,面向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又称“edi证”,面向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又称“icp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进一步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3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4条)。因此,针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取得icp证(仅x互联网信息服务)。
关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其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关于在线数据处理业务,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其中,交易处理业务包含经营类电子商务(例如b2b第三方交易平台、b2c第三方交易平台、c2c第三方交易平台),常见适用场景为电子商务平台。
(1)网络社交:通常涉及icp证,可能涉及edi证。
一般而言,落入网络社交这一范畴的元宇宙产品将涉及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因此元宇宙产品的运营方通常需要取得icp证。
此外,如果元宇宙产品的用户可以通过使用元宇宙产品的交易功能购买其他用户创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场景、虚拟化身、互动道具等)并与该等用户直接结算相关费用,则元宇宙产品构成c2c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可能较高,元宇宙产品的运营方应取得edi证,且edi证的服务项目应包含经营类电子商务。
(2)网络游戏:通常涉及icp证,通常不涉及edi证。
对于适用网络游戏相关监管规定的元宇宙产品,一方面,该等元宇宙产品涉及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新版署官网发布的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要求[7],网络游戏的运营机构须具有icp证。因此,该等元宇宙产品的运营方需取得icp证。
同时,通常而言,该等元宇宙产品中,网络游戏的运营方通常直接向用户有偿或无偿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以及游戏道具,用户之间无法进行游戏虚拟货币或游戏道具的交易与结算,因此该等元宇宙产品通常不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元宇宙产品的运营方无需取得edi证。
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第2条);“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第3条)。对于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进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备案,对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则应当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6条)。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1)网络社交:通常涉及
根据前文对于网络社交类元宇宙产品的介绍可知,目前大多数网络社交类元宇宙产品均提供虚拟化身的创建和互动功能。由于该等虚拟化身一般体现为网络动漫,因此虚拟化身的创建和互动功能将涉及对网络动漫进行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供用户下载网络动漫以及将网络动漫登载在互联网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的在线传播行为。另外,如果元宇宙产品向用户提供直播功能,且用户直播的内容包括文艺表演活动(例如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等等),该等元宇宙产品将涉及网络表演的制作以及在线传播活动。在元宇宙产品运营方向用户有偿提供前述网络动漫、网络表演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情况下,将涉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运营方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范围需覆盖相应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类型。
(2)网络游戏:通常不涉及
2019年之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同时还负责对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根据目前已经废止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运营,但需要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进口网络游戏则需要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运营。但是在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之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因此游戏运营机构无须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亦无须向文化管理部门办理游戏的备案手续。
3. 游戏版号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7条)以及第13号文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出版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即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网络游戏的出版单位以及运营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审批文号和网络出版物号(即通常所述的“游戏版号”)。
(1)网络社交:通常不涉及
(2)网络游戏:通常涉及
网络游戏类元宇宙产品在上网出版前,出版单位以及运营单位应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游戏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