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能否拒签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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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08:30

详细介绍

前两天笔者朋友在公司遇到了这样一个情况,他与公司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公司通知他决定不与他再续签劳动合同了,朋友接到这个通知感到很无措,他记得之前在网上看到过,按照法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跟他协商,就直接决定不再跟他续签劳动合同了,这是不是违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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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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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由此可见,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纪等情况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类案件之所以在不同的法院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就在于对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纪等情况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没有决定是否续签合同的选择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也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故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不与劳动者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

上述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均有法院所采纳的案例。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多数法院认可第一种观点,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所著专著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均体现的是第一种裁判观点,即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外,发生在上海的判例则认可了第二种观点的合理性,如(2020)沪01民终1307号判决书中认为: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已经就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而本案中,l公司已经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张某明确表示到期不再续签合同,双方并未就续签第三次合同达成合意,显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故张某主张l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大家如果在公司遇到了上述情况,重要的是首先判断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在判决中适用的是以上哪种观点,再考虑如何与公司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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