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本地劳务外包服务项目标书代写代做制作公司-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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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丨结算金额超过预算怎么办?
问题:近日,有从业者提出了一个这样的问题:某工程项目(包括设计和施工)的预算为300万元,故没有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该项目Zui终结算超过了400万元,那该不该认定该项目为必须招标的项目?回答:针对上述问题,某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刘先生介绍了他处理类似问题的办法。首先要判断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如果是财政性资金,且符合采购的相关定义,则要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以项目的预算为准,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而不以结算金额判定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此类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介于分散采购限额和工程招标限额(《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明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之间的,不采用招标方式,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项目,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就要按照《采购法》规定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副科长马小燕说。根据《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实践中,像装修等项目,都可能面临追加预算的情况,也就是说,项目只能在不改变采购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追加10%的预算,追加预算只能在原预算的10%以内,不可随意追加。“因此,问题中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预算太多了,个人认为是不合规的。”马小燕说。超出预算甚多,责任在谁?中贸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认为,300万元的工程没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结算时超过了400万元,此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采购,项目大概率在招标前没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此种情况导致实际发生的结算价格超过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采购人负有责任。此外,刘先生认为,该问题没有界定好前提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进一步判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经理、总监必须参加开标会议而未参加的,或参加而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的;
④拒绝澄清标书内存在的错误;
⑤公示期间有投诉且被核实属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者主动放弃中标机会减少风险;或者不能按时、足额办理履约保函而取消签约机会的。

投标人必须知道的那些关键知识点
一、竞谈项目的谈判过程可以公开进行吗?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在严格保密下进行,《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有什么关系?
二者为同一时间。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涵盖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约情况的相关资料。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公布中标结果后,如果中标人存在业绩如何处理?
中标、成交无效,应作废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六、投标日期截止后,还能再收标书吗?
无效,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七、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明确该项目不能联合投标,否则不能拒
绝联合体投标。《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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