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小贷牌照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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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7-06 09:55

详细介绍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为筹建申请和设立申请两个阶段。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即: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将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一)具体申请流程及审批时限如下: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向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报送筹建申请材料(进入筹建申请程序);

2、区、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3、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报送市主管部门;

4、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 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6、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7、申请人将开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区县主管部门(进入开业申请程序);

8、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9、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 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10、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小贷牌照,设立、变更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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