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报关代理,进口资质要求,贴心通关物流管家

供应商
上海卓鹰进出口有限公司
认证
报价
500.00元每单
优势1
一站式进口
优势2
完善的服务网络
联系电话
021-61060986
手机号
15000636740
关务部
钱经理
所在地
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奥纳路188号
更新时间
2024-11-04 09:43

详细介绍

化妆品进口报关代理,进口资质要求,贴心通关物流管家,上海卓鹰服务涵盖广泛,涉及海运、空运、多式联运、保税区物流、供应链方案设计、报关报检、供应链金融、转口贸易等专业领域。运转的服务网络已经遍布全球,在海外拥有二百多个合作伙伴,在国内主要城市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贴心服务。
上海卓鹰所服务的客户包含了it、家电、纺织品、化妆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等各大行业,为多家500强企业、海内外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我们与业内保持着良好的互动关系,不断致力于向客户提供优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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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的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

实施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没有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品安全性承诺和在生产(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另外,进口化妆品境内人备案已取消。

相关注意点:

1、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具体办法将由部门拟订,报市场部门审核、发布。

2、香皂不适用《化妆品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的香皂仍按该条例。

3、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然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思路:

进口化妆品清关流程:

●局备案凭证(批文)(发货前办理)

●备货

●单证(客户操作)

●到港申报(我司安排)

●换单(我司操作)

●报关报检(海关操作:目的地查验、口岸查验)

●交税

●贴标签(如果是国外进口直接有中文标签的,没有标签的可以选择进保税区整改贴标签)

●商检查验放行

●送货

●出具卫生证明

进口化妆品申报相关答疑:

1.哪些属于进口化妆品?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半成品是指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附则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此外,新《条例》附则中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的适用本条例”。可以简单理解为,纯粹清洁作用的香皂不适用新《条例》,而宣称具有美白、等的则适用。

2.进口化妆品需要符合哪些?   

我国的化妆品主要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卫生》(gb7916-1987)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等。

3.进口化妆品有何准入注册或者备案要求?

新《条例》明确规定,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

特别注意的是,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4.进口化妆品应当如何申报?    

进口化妆品的人或者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化妆品进口商名称和备案号。

5.进口化妆品申报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1)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自动比对验核;

(2)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关手续;

(3)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4)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报关资料;

(5)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6)产品配方;

(7)非进口的,应提供上一批次化妆品进口记录及销售记录;

(8)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9)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

(10)要求的其他文件。

tips: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电子化的公告》,企业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的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如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应按要求提供。

6.进口商需要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进行审核么?

当然。新《条例》明确规定,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7.进口化妆品在检验检疫合格之前应当存什么地方?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海关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8.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如何处理?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9.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有什么要求?

进口化妆品的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具体可登陆“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企业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办理。

进口商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相关证书、报关单的复印件、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自2020年8月1日起,在贸易“单一窗口”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信息查询功能,企业进口报关时填写申请人,即可收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和查询码,再凭编号和查询码通过“单一窗口”的查询页面进行查询、下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证书。

上海卓鹰利用自己现有的国内外贸易网络及产品知识,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相应的产品,使客户的产品能顺利进入与。与上海卓鹰有过良好合作的有一百多个,遍及各大洲,因此对各国进出口政策都有相应的了解,合作起来即方便又。,优势推荐:化妆品进口报关代理,进口资质要求,贴心通关物流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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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我司经常操作的口岸:上海港,上海,上海保税区,宁波港,宁波,杭州,广州白云,广州口岸,深圳口岸,佛山口岸,北京,天津口岸,青岛口岸,南京口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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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进口辣椒干辣椒粉清关hs归类思路
【参考税号】
0904;辣椒干及辣椒粉
-辣椒
--09042100干,未磨
--09042200已磨
【规范申报要求】
1.品名;2.制作和保存(未磨、已磨;干、粉)
此类辣椒产品是经过自然晾晒、人工脱水、切断、破碎、研磨、分筛等简单加工而成,它的特点是含水量低、适合长期保藏,可作为调味料食用。从完整的干辣椒到研磨成粉末状,中间产生的任何状态的辣椒产品都应归入0904项下。

通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变化
1.概念理解
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航行船舶在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货物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航行船舶为外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航行船舶的,应当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关于同意在(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实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航行船舶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化妆品进口报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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