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缩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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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02 08:30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依法享有的休假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但若到手的生育津贴较之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大幅缩水,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补足差额呢?
2010年7月1日,李某入职甲公司,任主管经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甲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1年6月30日,李某生育一子,并依法享受产假。2022年2月22日,李某依法申领生育津贴2万余元。李某主张其休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而单位缴纳生育保险时是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纳的,导致其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期间应得工资,单位应予补足。甲公司则认为其已经依法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已覆盖李某产假期间工资,不应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欠发工资、产假工资差额等,仲裁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李某所获得的生育津贴明显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甲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就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万余元。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法律对女职工在怀孕、产假等特殊期间给予了特别保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待遇。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其产假期间相应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并非按照女职工个人工资标准计发,因此二者可能存在差异,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个人工资标准,根据前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