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场外期权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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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9 08:08

详细介绍

金融衍生品对于北京场外期权签约的市场监管改革建议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实中有金融衍生品监管与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的矛盾。同时,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实行的是多头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政府机构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监管组成监管体系,监管主体比较分散,同时也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在法律体系设计上,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等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蕞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单独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完善之处。

1.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应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首先,从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此次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结果证明我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值得信任的。虽然在危机爆发时我国商品期货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但蕞终实现了平稳运作。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是学习和借鉴国际期货市场制度经验并充分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建立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会员及投资者资金前段检查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监测监控制度、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条件下强制建仓制度等。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货市场制度基础之上的,又增加了股指期货价格熔断制度、会员分集结算制度、结算连带担保制度等,从运行实践来看,对风险的控制也是比较有效的。

2.完善关于北京场外期权签约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北京场外期权签约的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现行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而制定的,如场内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场外衍生品市场则尚未形成有体系的制度框架。目前,“期货交易法”已拟出草案,它的出台对衍生品监管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北京场外期权签约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安全稳健地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衍生品监管的重点之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弟一,我国商业银行对衍生品交易对手授信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对大型交易对手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的问题比较普遍,而且内部授信风险管理技术也很不规范。在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中,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引入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交易对手特别是长期合作的大型交易对手的信息收集和资信调查,实现对交易对手的合理授信。第二,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对衍生品的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一般依赖于外购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复杂产品时需向外资银行询价,其中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同时其产品具有较高的同质化。针对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应注意帮助商业银行提高对衍生品的定价能力,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和实现更多的业务盈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通过场外进行,交易透明度很低,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场外期权签约交易的监管,提高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完善结算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的数据收集系统,定期公开交易信息,加强场外交易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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