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版权 费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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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7-03 10:00

详细介绍


歌曲版权费分成到底是多少,是如何计算的,怎么样才能得到版权费?今天就来聊聊大家都非常关心的这个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这个版权费不是办理歌曲版权证书的费用,是将自己的歌曲发行到各大音乐平台上之后,通过网友听众的点播下载产生的费用。那么到底是如何产生的费用呢?目前的歌曲发行收益主要就三种。

 第一种,是歌曲的下载收费。也就是说当有人下载你的歌曲时,音乐平台会收取用户费用,比如2元钱,那么你就可以得到签约时约定好的分成,如果是50%的话那么你就能够拿到1元钱。

 第二种收益是歌曲的播放,有人会误认为只要有人听歌曲就会产生费用,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是听歌曲的时候音乐平台在播放页面投放了广告,这些广告的一部分收入会分给歌手。

  第三种收益是翻唱歌曲。现在各个音乐平台都在推出鼓励翻唱歌曲的行为,只要用户翻唱了你的歌曲,那么你就可以从中得到对应的收益。

目前,音乐通过网络音乐平台上线发行是主要的传播方式,音乐平台是音乐内容方可获得版税的主要渠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音乐平台传播音乐,需要同时获得4个主体即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并且向该4个主体分别支付报酬。

那么一首音乐通过网络音乐平台产生的收益,该4个主体如何划分呢,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照顾各方的权利情况下,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下称“北京高院规定”),专门对音乐作出了规定如下: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被告未经许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发行涉案音乐作品或者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原告为词、曲著作权人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原告为录音制作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为表演者的,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元。

根据该北京高院规定,如果网络音乐平台未经过许可擅自传播歌曲《a》,那么法院如果按照3000元来判决,词作者判给240元,曲作者判给360元,歌手判给400元,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判给2400元,音乐的4个权利主体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的版权占比分别是8%:12%:13.33%:66.67%。

那么我们可以参照此标准得出这样的结论:

如:网络音乐平台经过《a》歌曲词作者、曲作者、歌手、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4个权利主体的许可后上线传播,扣除运营成本及网络平台分成后的版税收益是10000元,词作者应得800元,曲作者应得1200元,歌手应得1333元,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应得6667元。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歌曲《a》的翻唱版本,词曲作者仍可主张拆分该翻唱版本的版税。翻唱版本越多,词曲作者可获得的版税收益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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