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让老板又爱又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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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1 08:30

详细介绍-

未分配利润,在企业要做股权变更或者注销时候,就会发现这不是一个讨人喜欢的家伙,具体我们来看看:



“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都没有分过红,有啥风险吗?”


“长期不分红,会不会让视同分红呀?”


“未分配利润”趴在账上一直沉睡,没有分红的动作,有没有风险呢?


答案不能用“有”,或者“无”来回复,否则就太草率了。


先传递一个的观点,税上的“视同”,比如“视同销售”、“视同分红”,可以理解成,为了堵住税收漏洞而为之的一项“立法技术”。



企业长期不分红,税务机关是否会做出视同分红的决定呢?
2001年06月0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并生效了一个文件,国税发〔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中提到,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2001年的这个文件,是支持“视同分红”的。


2003年0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生效了另一个文件,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了对国税发〔2001〕57号视同分红的规定。


截至目前,在政策层面没有“未分配利润长期挂账,会被视同分红”的规定。实务中,是否意味着“不分配,不视同”呢?



个人投资一家企业,直接目的并非为了解决社会就业、给国家交税做慈善的,股东的直接目的是分红;如果长期不分,吃喝拉撒可都要花钱的,钱从哪来?从这个逻辑上来分析,长期不分仿佛不太合理。


股东消费要花钱,而分红要扣掉20%个税,那可咋整呢?


在我个人的审计工作中,股东们为了规避20%的分红个税,常见的玩法就是“拿票报销”,既满足了消费,也规避了分红。表现在公司的原始凭证中,经常会看到诸如高档鞋服、mingpai包包、旅游费、加油费、汽车保养费、柴米油盐等发票。


有一家地产公司,在抽查福利费列支情况时,发现一张发票,金额19800元,发票的货物名称:海蓝之谜鎏金奢宠套装——精华水150ml+精华露30ml+眼霜15ml+夜间修护面霜50ml,福利费不是该人人有份的吗?仅购买一套是哪门子福利嘛?况且近2万一套的高档护肤品,抵着我们会计人2个月工资了,咱也消费不起呀。


如果老板们的吃、穿、住、行、用,都开公司抬头,拿票来报销,确实没有分红的必要了。



怎么堵漏呢?有bishui,就有反bishui。

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拿票报销”模式,被定性为分红,那分红肯定是企税后的,不能在企税前扣除。结果是先做纳税调增,再补分红个税,企税和个税,一个都跑不掉。


这就是税务上“视同”堵漏的做法。


“税”理顺之后,再来看会计核算的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由此可见,个人消费的发票,在账上根本就是不得列支的。


老板们认为确实没有必要分红的第二个普遍做法——借!


借多久?天长地久!

借息咋样?无息!


怎么堵漏?反bishui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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