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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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途财税服务(长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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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雄午
所在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新长海中心B3栋808
更新时间
2024-06-14 08:00

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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