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产品保壳私募基金股权类备案
- 供应商
- 鑫威阳辰企业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 认证
- 品牌
- 私募基金牌照保壳
- 服务地区
- 全国服务
- 优势
- 快速办理
- 手机号
- 18401296111
- 经理
- 经理
- 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14层1703
- 更新时间
- 2024-10-05 07:02
私募基金发行、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4.2. 推介产品时的禁止渠道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博客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amac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