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资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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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8:30

详细介绍

我公司是每个月底发当月工资,我的做法是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当月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发放才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样做有问题吗?是否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呢?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有如下理由:


第一:能够汇总反映职工薪酬的发放数,如果不计提直接发放的话,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累计或每个月应该发多少工资、实际发了多了、还有多少没有发。


可能有人会叫板说,管理费用下面不是也有一个“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吗?


在这里也可以体现出工资啊。其实成本费用里面的职工薪酬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还包含其他成本费用。试想,如果突然有一天,总经理让你提供工资数据时,你该怎么办呢?总不能把以前的凭证都给翻出来,拿着计算器再一个一个去找去加吧,那样的话会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错。


第二:这样做与企业下发工资(指下月发放本月的工资)是相匹配的。因为,在企业中发放的工资一般是上月的,你计提的是本月的工资,你本月计提的应该是本月的发生额,而本月发放的工资是上月的发生额。


第三:这样做可以从“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中直观反应你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便于你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你的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便于调整。在企业工资还可能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反映,你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再把这些从分类账中找出,再加总之类多麻烦呀,对不对。


第四:便于按工资为基数计提的费用,包括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因此,我们在核算职工薪酬的时候从程序上讲应先计提,然后再发放。因为只有计提后才能知道要发放多少。从数额上讲,计提数应大于或等于发放数,如果出现计提数小于发放数,就意味着透支发放了职工薪酬,这是属于不正常情况。


相关政策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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