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EN12184检测 CE MDR符合性声明 和TUV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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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29 07:10

详细介绍

mdr下的欧代相比于mdd下的欧代,要求更加严格,责任也更大。除了负有以上义务之外,还会与制造商一样为缺陷器械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另外,授权代表应至少有一名可且持续听其调遣的负责法规符合性的人员,其在欧盟境内的器械监管要求方面拥有必要的知识。必要的知识应表现为以下任一一种资格
ce第四版临床评价,随着meddev 2.7.1第四版的且没有新旧版本的过渡期,符合制造商大利益的做法便是从现在开始与公告机构讨论如何开始实施这些新要求并从现在开始执行差距评估和资源需求评估。ce第四版临床评价,差距评估已迫在眉睫,因为制造商需要尽快为额外的临床数据进行预算。因此,如果临床试验需要在2017年启动的话,则需要将评估成本记入明年的预算计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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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体外诊断器械法规(in vitro diagnostic regulation,ivdr)正式生效,并于2022年5月26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ivdr将取代原体外诊断设备指令(ivdd)。在欧盟地区范围内,器械制造商必须按照欧盟mdr以及ivdr的规定对产品、文件和生产流程进行调整,才能在欧洲经济区(eea)发售。
什么是《体外诊断器械法规》(ivdr)?
欧盟的监管体系呈“金字塔” 式的多层级法规体系:在领域,法规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议(decision),如图所示。ivdr在法规层级上从原先的指令上升为法规,重新定义了体外诊断器械(ivd)的概念,包括分类以及批准和监督的流程,为体外诊断行业建立一个健全、透明、可预测和可持续的监管框架。这标志着欧盟当局对设备领域监管的进一步重视,同时也预示着在欧盟各成员国内器械监管的尺度将得到进一步的统一。[1]
器械企业需要做什么?
欧盟区是各器械制造商核心目标市场之一,也是第的体外诊断设备市场。对于有意在欧洲经济区销售产品的器械公司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确从ivdd到ivdr的变化,确保新的质量管理系统(qms)符合ivdr的要求。
从ivdd到ivdr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分类规则的变化
在ivdr法规中,基于产品风险将所有体外诊断设备从低到高分成a、b、c、d四类,如下图所示。该分类规则来源于协调工作组(ghtf),是国际范围内认可度较高的分类规则。
下表为根据ivdr regulation (eu) 2017/746附录viii分类规则,汇总a、b、c、d四个等级相关器械产品清单。
2.公告机构(nb)的介入
伴随着产品分类规则的调整,各类别产品对应的认证途径自然较原监管体系也有着很大的变化,其中核心的变化点在于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nb)介入的增加,涉及产品包括部分a类和所有的b、c、d类。在整个ivd领域,涉及公告机构介入的产品数量从ivdd监管体系下的10%~20%增加至80%~90%。公告机构介入的增加,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体外诊断设备,在欧盟区的市场准入将是一个实质性的注册过程。截止至2022年5月1日,获得新版ivdr资质的器械ce认证公告机构共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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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指南meddev 2.7.1 第三版》(以下简称“第三版”)要求制造商记录cer的目的和范围,根据基本要求确定产品的安全性、性能和风险结点,但其范围和风险结点之间的联系并未在附录f公告机构临床评价检查表中说明。而第四版更加明确了cer的目的要结合产品安全性、性能和风险/受益情况,具体在第7节和附录5中有详细的指南。
5.确定被认可的水平(state of art)
条款8.2提供了更多关于明确和记录被认可(state of art)和已有方案的详细说明。包括明确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产品等同性申明、基本产品或其他类似产品,以及其他已有方案的风险和受益分析。
6.数据的科学和有效性
第四版更强调证明数据的有效性,包括数据统计技术的应用。条款9.3.1(“如何评价方法学质量和科学有效性”)强调了影响不同类型数据有效性的因素。此外,贯穿整个器械生命周期的临床评价指南更为条分缕析:其中罗列了可能影响数据完整性、客观性或加权方法的因素,包括文献检索和检索方法(第8节和附录5),数据评估和加权(第9节和附录6),数据分析和证实符合性(第10节和附录7)。
7.等同性
在第三版中等同性仅仅是附录f中的一个脚注,而在第四版附录1中等同性的证明要求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等同性的标准(临床、技术、生物学)没有改变,但是如何记录以及影响等同性证明的因素在第四版中有了更详细的说明。第四版特别要求应详细说明设计差异及其对临床安全性和性能的影响,应提供比较图纸和图表,并要求每一个产品的等同性声称必须满足所有三个等价性标准要求。
8.授权查看等同性产品数据
第四版也要求了公告机构需评估制造商等同性产品的数据(附录 a12.2.3);制造商需在合同中写明,允许公告机构评估等同性申明中其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数据,这将是法规的一个转变点。
9.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附录2介绍了针对不同风险类型的产品进行临床试验的关键考量因素,以及制造商应该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有足够的临床证据。
10.风险/受益的评价
附录7说明了如何通过数据分析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附录7.2特别讨论了产品的风险/受益情况,包括风险和受益的评价和量化,以及整体风险/受益情况的评价。第四版中细化了产品上市后的数据价值,以及影响数据评价有效性的因素。
11.上市后监督(pms)和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第四版指南文件,强化了临床评价、pms和pmcf之间的关系。附录12强调公告机构要确保制造商的pmcf已建立或者恰当的免除,且cer中记录的检索数据和结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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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的指导原则还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资质要求以及“利益声明”的要求。资质要求每一个评审人员具有高等学历以及5年的工作经历(或不具备高等学历时,10年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并不单纯的指医学的经历。常见的模式是临床评价由生产商的产品准备,因为没有人比生产商自己更了解他们的产品,那么对于产品来说,其工作经历就应当是与改产品研发相关的经历。此外,临床评价报告应当由移民临床进行审核,那么对于临床来说,就需要有相关的临床工作经历,而且其临床工作经历应该确保其熟悉该产品的临床适用。
ce第四版临床(meddev2.7.1rev4)报告
按照第四版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要
(二)临床评价的范围
(三)临床评价的背景:当前的知识,新的技术水平
(四)评价的设备
4.1评价的类型
4.2等同性说明
4.3制造商产生和持有的临床数据
4.4来自于文件的临床数据
4.5临床数据的总结和审核
4.6临床数据的分析
(五)结论
(六)下次临床评价的日期
(七)日期和签名
(八)负责临床评价的评价者的资质
(九)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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