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 供应商
- 征途财税服务(长沙)有限公司
- 认证
- 创业服务热线
- 15608478829
- 法定代表人
- 徐雄午
- 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新长海中心B3栋808
- 更新时间
- 2024-06-08 08:00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指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出资,需要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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