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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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99号A栋1407-1408室
- 更新时间
- 2024-05-21 07:31
上海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
3、酒吧;
4、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5、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6、游泳场(馆);
7、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8、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办事机构:
上海市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a目录清单;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8、企业或个体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时限:
1、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审查。
3、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于审查完成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交经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4、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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