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口岸验核监管证件: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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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03 08:08

详细介绍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口岸营商环境得到持续优化。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证件已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已实现联网核查。本文将重点介绍涉及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证件,即《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一、定义与背景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目的使用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以及雷管、daohuosuo等点火、起爆器材。进出口这些物品受到严格的国家管控,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签发相应的审批单。海关则依法对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管,确保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

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管理的物品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具体目录货物由海关总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确定,企业可查询相关公告以了解详细目录。

 

三、申请流程及材料

申请单位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核合格后,将在“单一窗口”生成审批单号并提交给企业。企业需将审批单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寄递至相关部门,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寄递审批结果至企业,并将审批结果发送至海关。

申请材料方面,企业需按照工信部网站公布的示例和模板准备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向海关申报

企业在取得相关证件后,需按照要求在进出口申报时,将证件信息填报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会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要求不符,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五、申报注意事项

1.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即每批货物需对应一个审批单,且审批单仅适用于指定的海关。

2. 在报关单填报时,需在“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k”,并在编号栏填报审批单编号。

3. 审批单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如需延期或变更审批事项,企业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并凭原审批单换新审批单。每单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总之,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企业应提前了解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海关也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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