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6大误区,你中了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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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1 08:00

详细介绍

 


泰邦咨询公司主营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转让,私募公司高管人才引荐,香港1~9号牌照注册及转让,上海q板挂牌代办等服务

资金募集或者募集资金,是指为投资者开立私募基金交 易账户、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提供私募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
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或者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款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全资持有,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得存在任何形式股权代持;
(三)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子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子公司可能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况,有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百一十九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相关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股东和相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暂行办法对于应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
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以
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具
有简明清晰的股权架构,、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业务分工,做好业务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并应当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审查、监督、检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百三十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
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私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登记手
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充分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大部分发达国家多采实行注册豁免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十五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确保托管基金产品平稳有序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在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监督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察、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在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三)公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基金托管人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八十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在要求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五十二条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未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消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第六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信息技术系统,调阅相关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百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基金”“私募基金”字样,经
营范围中应当包含“从事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等体现私募基
金特点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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