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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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3 07:30

详细介绍

申请人按照要求在电信管理系统填写表单、上传材料,期间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至上海通管局,待符合申请条件予以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来管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书面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核验后返还);

2.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纸质原件;

3.领取人相关证件材料:①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非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领证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原件(办理许可证变更及已持证公司申请新业务的需携带);

5.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办理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办理增值电信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六)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上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办理流程及材料如下:


办理增值电信许可证申请材料有: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增值电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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