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国航空运快递物流下单收件电话
- 供应商
- 海盐跨界空运物流部
- 认证
- 报价
- ¥5.00元每千克
- 空运物流
- 跨界空运
- 联系电话
- 13451700040
- 手机号
- 18858344705
- 业务经理
- 吴彰红
- 所在地
- 杭州市萧山区机场路A幢798号
- 更新时间
- 2024-06-19 07:21
1.1“本条件”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中的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2“承运人”是指包括我们在内,在货运单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人或组织。
1.3 “我们”是指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1.4“货物”是指已经或将要使用航空器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运输的行李,但不包括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
1.5 “托运货物”是指运输合同已经订立,且已由承运人掌管的货物。
1.6“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
1.7“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货运单上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上或者运输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运货物在运输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8“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替其填开航空货运单时,为准确填写航空货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1.9 “航空货运单”(以下称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受托运人委托填写的名为航空货运单的文件,是托运人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1.10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1.11 “缔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2 “实际承运人” 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13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4 “代理人” 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或代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1.15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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