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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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12 07:02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结合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行政权力清单,对商业特许经营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公布如下:
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浙江省内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备案条件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
备案受理
(一)省内特许人备案。在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委)审核并备案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委)初审合格案。
(三)境外特许人备案。注册地在境外的特许人(含港澳台)在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统一通过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年报管理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各设区市特许人的年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备案特许人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经营合同年报在《系统》上的填报。
举报 投诉和处罚管理
根据《条例》和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实行市、县(市、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清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管实行设区市属地管理,设《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开展行政 处罚,网上投诉在《系统》“投诉管理”中处理。每年12月底前将当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本通《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