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下列三种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股东以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规定的股东名册不得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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