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但是若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应当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法定事由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认为必要的;监事会提议召开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无法召开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开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提前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审议的事项告知股东,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不少于十五日之前告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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