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分享】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偷税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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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05-10 08:30
据宁税稽二罚[2024]14号文显示,南京国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因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8686元处以0.5倍罚款共计4343元。
处罚事由:你单位接受南京辉亏熙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票时间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6日,发票代码032002100711,发票号码09349490、09566689,发票金额40000元,价税合计40000元,已入账2022年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二条“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之规定,上述已被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免征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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