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审批代办手续-------重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免费咨询流程

供应商
金九国际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认证
联系电话
010-56029770
王经理
13321144867
客户经理
王经理
所在地
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3号楼5层2601(注册地址)
更新时间
2024-03-08 16:22

详细介绍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资金jinxian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jinxian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债备案签约,外债登记手续怎么,借用国外资金,国外借钱备案,外债备案登记

展开全文

我们其他产品
我们的新闻
咨询 在线询价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