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清关报关:澳洲进口的申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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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0 08:08

详细介绍

针对进口澳洲的货物, 持牌报关行会对其进行进口申报,但是:

· 报关行是否需要授权书才能对货物进行申报?

·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授权书也能申报?

· 没有有签署授权书的申报是否违法?

 

这些问题,是众多进口商、货主在进口之前,有必要了解清楚的一步,这也为保护报关行和进口商双方的权益稳下基盾。 

 

 

依法申报法规

澳洲边防海关(abf)2013年64号通知取代了2007年56号通知,其对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施行货物代理权立法要求:

· 只有货物所有人或持有牌照的报关行,才能对货物进口报关

· 尽管未获得货主的书面授权,持牌报关行也能处理进口报关事项,且不属于违法行为

· 货运代理和其他本身不是持牌报关行的企业,不应将其业务性质描述为报关行

 

 

非法申报处罚

如果不是货物所有人或持牌报关行的人提交报关单事宜, 则会构成犯罪(1个罚款单位=110澳币):

· 自然人高可处以30 个罚款单位

· 法人团体可处以150 个罚款单位

条例解读:其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指盗用进口商或报关公司名字来进行申报的情况

 

 

申报授权条件

1901年海关法令规定,只有货主或获得海关首席执行官(ceo)许可的报关行,才能提交进口货物的报关单。该法第180 条明确规定,海关经纪人是指持有有效经纪人执照的人。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根据该法第 71aaaf 条进行出口报关或低于1000澳币清关 (sac) 申报。

条例解读:该规定说明针对低于1000澳币的的非正式报关和出口申报,非持牌报关员也可以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授权方式

由于管理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的法律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起提交错误分类条目的潜在情况发生,大多数货主、进口商都应该通过“明性”或“显性”的授权方式,选择持牌报关行协助处理申报事宜。

条例解读:

· 明性:指进口商、货主的报关授权书

· 显性:指进口商、货主的口头说明

 

 

申报 - 货主和代理人

第181 条:货主通常以书面形式授权有执照的报关行,为他们做进口报关,遵守该法的要求。

第183 条:如果某人自称是进口商的货物代理人,则该人被视为货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需要对货物的相关税款负责。

acbps要求:

· 货主代理人可以出示货主的书面授权证明,证明自己被授权为担任代理人

· 如果货主代理人不能出示书面授权,海关官员可能会拒绝承认他们的授权,从而导致货物的延迟放行

· 对于没有提供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此条款不会做任何处罚

条例解读:持牌报关行未经货物所有者的书面授权,可以处理进口报关事宜,且并不违法 ,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货主和为其提供清关服务的代理之间的服务合作关系。

但为了同时保护报关行、代理人、货主的自身利益, 签署书面授权,是安全的协作方式。

 

 

申报 - 货运代理

acbps认为:能描述为报关行或者声称提供海关报关服务的公司,必须是持有报关执照的公司或者持有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所以, 货运代理和其他本身不是持牌报关行的企业,如果有报关业务的需求,可以安排有执照的经纪人为其客户提供报关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这类企业可以安排或组织有独立许可的报关行提供报关服务,但是他们不应将自己的业务描述为“可提供报关服务”,或使用类似的术语来表明他们的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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