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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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11-15 08:08

详细介绍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含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统一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小贴士

不是所有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境外注册。目前,境外国家(地区)要求实施境外注册的主要为生产动物源性产品的企业。境外国家(地区)会根据情况调整需要注册的生产企业产品类型和注册要求。

 

 

二、对进出口食品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

目前,对进出口食品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主要有以下25个:中国澳门、中国香港、韩国、越南、印尼、蒙古、巴西、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新西兰、以色列、南非、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沙特阿拉伯、英国、智利。涉及的产品种类有:冰鲜、冷冻的猪肉、禽肉;畜产品;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肠衣;蜂蜜及蜂蜜产品;明胶;胶原蛋白。具体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进行查询:

https://.cn/qgs/xxfw94/ymd66/950c6b87-3.html)

 

 

 

三、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

5.《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稽发〔2023〕9号)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的办理流程

1. 登录系统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

 (https://online.customs.gov.cn/),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

 

选择“出口食品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ah.cn/),点击“企业资质”,选择“出口食品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

 

第二步:点击进入“对外推荐注册”—“对外推荐申请”—“新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包括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2、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

3、海关总署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4、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需提交材料

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承诺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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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的国外官方检查情况

根据多双边协议或一些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部分企业必须经过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后,才能获得注册资格(如申请对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注册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信息公布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八、注册管理

(一)企业信息的变更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三)需重新注册的情形

 1.生产场所迁址的;

 2.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3.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需撤回注册推荐的情形:

 (1)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4)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5)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上述第4、5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九、注意事项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2.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是否应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的自我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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