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的退运问题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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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更新时间
2024-05-26 08:00

详细介绍

2019年1月,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开启,截至2023年底,涵盖数字贸易便利化、开放的数字环境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信任三大领域的13个条款谈判基本完成;电子传输免关税从1998年延续至今,大概率能够继续延期;由中国联合发展中成员倡议发起的《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已经于2023年底完成法律审校,即将纳入世贸组织法律框架,达成后将成为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

出口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发生退运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和指导出口货物退运。生产企业发生出口货物退运时,一定要对“免、抵、退”税政策有深入地了解,才能减少企业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

1 发生出口货物退运时,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如何调整?

答: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须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出口退运货物的验核监管证件要求有什么?

答:退运货物无须提供进出口许可证件,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除外。但是,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需提供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3.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一批货物以后发生退运,并且不再出口,会计要怎样处理?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2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须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生产企业未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其免抵退税处理如何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因此,未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货物,不需要登陆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冲减,外销收入已经做过会计处理的只调整相关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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