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借用中长期国外资金需要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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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5:46

详细介绍

(十三)企业在境外借用外债并开展投资活动,应该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还是应该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十四)申请材料是否可以邮寄?邮寄地址是什么?

(十五)现场提交外债申请材料是否需要预约?

(十六)未在网上找到提交补正材料的入口,如何提交补正材料?是否需要胶装?

(十七)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如何提交?邮寄地址是什么?

(十八)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提交之后,企业是否会收到反馈?

(十九)某企业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现拟增加贷款额度,请问应申请变更还是应重新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

(二十)可否就已经取得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外债币种进行调整,比如由美元债券调整为人民币债券?

(二十一)红筹架构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二十二)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红筹架构?

(二十三)红筹架构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需以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请问对境内子公司有何要求?

(二十四)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二十五)某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二十六)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借入的超过1年期的商业贷款/发放的1年期以上借款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审核登记?

(二十七)请问企业向自贸区支行申请的1年期以上商业贷款,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二十八)两个国企成立一家境外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两个国企股东都不并表这家境外企业。如果这家境外企业在境外借款,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手续?应由哪家企业作为申请人?

(二十九)有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主体申请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三十)一年期以上的境外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三十一)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向境内银行/内资企业举借一年期以上外币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三十二)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拟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担保,此情况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

(三十三)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为境外全资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入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不流入境内,请问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吗?

(三十四)境内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拟用境外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担保主体?

(三十五)企业借款规模较小/经营规模小/借款期限过长,外债申请是否会不予审核登记?

(三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期限、用途等是否有特殊限制?

(三十七)之前因为不了解政策,借用外债没有进行审核登记,现在已经发行/提款了,是否可以补办?

(三十八)企业在近三年内有中长期外债未履行审核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企业申请新的中长期外债?有何补救方式?

(三十九)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如有)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是否必须是经审计的?提供年报还是普通报表?

(四十)财务报告应提供合并口径的还是单体的?

(四十一)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表单中(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中),“担保主体/申报人存续1年期以上境外债务明细”和“担保主体/申报人存续1年期以上境外债务总体情况”,应该填集团合并口径还是企业单独的口径的?

(四十二)外债于2021年2月(本年度)发行/提款结束,报送借用外债情况信息表时,上市公司2020年度(上年度)数据尚未披露且未经审计,信息表中上年度数据是否可填写2019年度(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四十三)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两家境外银行联合谈判签约,分别放款,是申请审核登记一笔贷款还是两笔贷款?

(四十四)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审核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贷款协议里面需要包含哪些条款或信息?

(四十五)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外债审核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担保协议?

(四十六)企业填写发行外债信息表单时,未在下拉菜单中找到相应的发行币种,拟换算为等值美元,对于换算汇率有何要求?

(四十七)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中,主要承销商如何填写?

(四十八)央企子公司报送借用外债信息,是否必须加盖央企总部的公章?

(四十九)若借用外债方案中的一些具体细节还未确定,是否可以不写?

(五十)子公司申请的外债额度,是否影响母公司自身申请外债额度?

(五十一)《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已过期,但原批复额度没有用完,剩余额度能否继续使用?

(五十二)由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提出审核登记申请后,境外发债额度是否可以由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使用?如可行,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是否无需另行申请审核登记?

(五十三)循环贷款每次提款是否均需要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内进行?

(五十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规定,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若发行人成立时间满足要求、担保人成立时间不足3年,是否属于666号文所述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情形?

(五十五)地方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发行一年期以内的境外债券,是否受到666号文(778号文)限制?

(五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请问文中房地产企业是如何认定的?

(五十七)企业借用期限1年以下的外债需要通过哪个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境内购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例如信托不良贷款)及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例如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等)是否可转让给境外主体?

(五十九)针对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事项,律所、证券机构可以使用本机构的账号(包括法人账号以及法人授权的经办人账号)替外债申报企业进行事项申报吗?

(六十)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申报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事项时,上传的电子材料“发行人、担保人(如有)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仅电子版)”附件过大,导致上传失败,应如何解决?

(六十一)《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正式施行后,企业原先已获得的《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是否仍旧有效?是否需要按照新规遵守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六十二)企业应在哪里报送《审核(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借用情况和半年一次的外债使用情况?

(六十三)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中“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六十四)央企境外子公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真实性承诺函应由央企总部出具吗?

(六十五)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到多家担保主体,申请报告中需要逐一详细描述吗?

(六十六)56号令施行前按照2044号文进行备案的企业是否需在7月份于系统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是否需在《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六十七)承销机构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批复文件是否会有承销机构的名称?

(六十八)在境外发行1年期以上的优先股,想咨询以下是否还要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六十九)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向中资银行离岸部申请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信用证、保函授信额度,是否需要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

企业如何报送借用外债半年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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