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启源商标维权服务,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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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启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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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理
徐小兰
所在地
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港口路向北村黄泥岗喜来登商贸大厦五楼510室
更新时间
2014-05-09 10:33

详细介绍

商标维权
  1、商标侵权纠纷的调查取证、代理索赔、侵权打假或代理诉讼;
  2、商标监视和调查以及提供法律意见;
  3、商标的续展,转让及使用许可争议及相关法律事务;
  4、商标疑难案件,初审复审保通过,各类业务加急,风险代理,涉外商标申请、商标维权诉讼  
      5、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业务。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九 天考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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