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办理香港主体资格公证见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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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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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9-21 09:00

详细介绍

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是香港公证人的行业组织,所有公证人都必须加入协会,接受协会的统一管理。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成立于1997年,为香港公证人的专业协会,职能包括:委任公证人、施行公证人考试、签发年度执业证书、指导及监察公证人的实务运作等。香港文书要拿到香港之外使用,按照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必须办妥香港公证及认证或转递手续,之后方可有效使用,那么香港文书到底应该办理哪种公证,公证之后,认证办理如何选择,以下将详细讲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在香港,公证人分哪几类:

目前在香港公证人,主要分香港国际公证人和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国际公证人,即在香港拥有国际公证资格的人,一般是拥有相当从业经历,经验丰富的律师,英文notarypublic。香港国际公证人由香港高等法院委任,其认证资格及签章在香港高等法院备案留档。1997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canterbury)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国际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

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香港公证和大陆公证的区别

1.在香港的公证只有一种用途,即由香港律师对相关文件进行公证以后,用于除香港以外的地方,比如用于内地的叫中国委托公证;用于海外其他地方的叫国际公证。不存在由香港律师公证以后用于香港本地的情形。另外,在香港只有律师才能担任公证人。

2.在内地,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作为“zuijia书面”的法律行为方式,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特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我国的公证证明权统一由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即公证处这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唯一的证明机构。

香港见证和大陆见证的区别

1.在香港,如果各当事人(或合约方)可以委托香港律师见证他们的签署,但必须是在签署协议或者是相关行为发生之前。见证的工作可以由任何人进行,不一定需要律师见证。至于被见证过的文件不一定会增加其效力,即使是律师见证也是如此。如果后续因为该文件的内容发生争议,可以邀请当时的见证人指证各当事人当天的签署行为,但法庭并一定会接受见证人的证言,且该名见证人也没有必须作证的义务。

2.在内地,律师见证具有两种效力。第一是约束效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第二是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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