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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
专项审批业务:
食品许可、拍卖许可、出版物、道路运输、电信增值、劳务派遣、旅游、营业性演出、广播电视制作、人力资源、文网文、卫生、餐饮环保、安全、进出口等资质的办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营业执照;
2、服务项目;
3、收费标准;
4、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和创业开业指引;
3、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业困难人员实施业援助;
5、办理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中等职业、技工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确定的其他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受理条件:
1、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4、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业和创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快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业务的,执行有关劳务的规定。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