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务咨询注册公司代理记账·不同情形下,违约金、赔偿金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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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08:30

详细介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违约而导致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情况,那么不同情形下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跟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同一个案例不同情形下的增值税处理吧!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100万元货物。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情形一

合同解除,乙公司向甲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因为供货困难而无法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同意并取得乙公司10万元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

合同继续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因为供货困难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新的供应时间,合同继续履行,同时乙向甲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与情形一同样,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

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100万元,合同继续履行,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违约金1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了货物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笔10万元的违约金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该笔10万元的违约金应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情形四

合同解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不再需要该100万元的货物,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同意并取得甲公司的10万元违约金。同情形一、二相同,乙公司也并未向甲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


情形五

合同继续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质量赔偿款甲公司收货后发现货物质量出现问题,双方商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质量赔偿款20万元,合同继续履行。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赔偿款就是一种销售折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以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质量赔偿款20万元的同时,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并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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