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先合并再注销。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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