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务咨询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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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04 08:30

详细介绍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

(一)适用税种:增值税

加计抵减

(二)加计抵减含义: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

(三)政策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加计抵减

(四)申报表填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加计抵减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加计抵减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一)适用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含义: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

加计扣除

(三)政策内容:

1.增值税加计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

特别注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1)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加计扣除

(四)申报表填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非核定扣除)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注: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行。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行。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行。

特别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填入此栏,应比照上述第1项的规定,根据票面注明的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行。

(4)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行。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可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部分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行。

特别注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不能享受加计扣除1%的优惠。

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部分截图)

(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部分截图)

加计扣除

(五)政策依据:

增值税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非核定扣除)

政策归集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研发费用及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归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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