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何办理?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简称9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简称18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退税主体:符合91号公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2、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试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91号公告附件2清单中所列设备。
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
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6、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出口退税管理”一“出口退(免)税申报”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模块,进行“明细数据采集”“数据申报”“申报结果查询”,完成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如下: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7、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x(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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