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强制认证产品的填报有哪些情况?如何正确填报以满足相关要求和规定?填报的五种情况及相关填报指引
- 供应商
- 深圳市中外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认证
- 报价
- ¥100.00元每件
- 联系电话
- 25108873
- 全国服务热线
- 18194089586
- 业务经理
- 詹经理
- 所在地
-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华社区文华大厦东17B
- 更新时间
- 2024-05-13 08:00
持有强制认证证书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的产品。
a.货物属性栏选择“11-3c目录内”。
b.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41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02
属于无须强制性认证范围的5种情形。
a.货物属性栏选择“13-无需办理3c认证 ”。
b.根据涉及到的5种情形需要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视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同时申明对援助、赠送的物品的安全、环保和卫生负责。
(5)其他依法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视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03
持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a.货物属性栏选择“11-3c目录内”。
b.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410-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c.免于办理强制认证的5种情形
1.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1)销毁处理的,申请人须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如视频、照片等);(2)退运的,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2.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无须出口核销。
3.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无须出口核销。
4.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1)销毁处理的,申请人须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如视频、照片等);(2)退运的,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5.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04
属于无须提供强制性认证文件的4种情形。
a.货物属性栏选择“13-无需办理3c认证”。
b.根据涉及到的4种情形需要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1)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需提供ata单证册。
(2)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可通过申报的监管方式确定,无材料要求。
(3)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4)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提供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以及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05
产品编码涉及3c认证,产品本身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
a.货物属性栏选择“12-3c目录外”,并上传相应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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