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财务咨询注册公司代理记账·高新技术企业等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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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吴经理
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5-04-29 08:30

详细介绍

一、省创新型企业根据《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创新能力。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上一年度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上一年度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具有一定度,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规模在20亿元以上。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后认定为浙江省创新型企业。

03

支持政策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科技计划应当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安排、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四)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七)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包括备案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发文认定等程序。

03

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化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奖励总额高不超过100万。

(三)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三、市众创空间

根据《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

2. 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申请备案时,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15家,其中经备案的企业不少于8家。

4.设立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资)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2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区、县(市)(以下简称西部地区)的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1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5.拥有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集聚至少5名创业导师,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次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创客企业(项目)是指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初创企业或项目。

2.创客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间、孵化时间。

3.支持西部地区在城区建立“飞地”众创空间,对注册在西部地区众创空间而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地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项目)。


02

申请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的方式进行。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区县推荐、公示备案等程序。

03

支持政策

(一)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众创空间,已享受过3年运营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运营资助;未享受满3年运营资助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资助。
(二)鼓励众创空间申请市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提高众创空间金融服务能力。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创客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降低在孵企业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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