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汇付、托收与信用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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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10 08:08

详细介绍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其中涉及的银行主要是汇出行和汇入行。汇出行即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和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汇入行即接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因此汇付方式的4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1►汇付的种类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3种。
1.电汇(t/t)和信汇(m/t)
电汇是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手段委托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票汇(d/d)
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而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即为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2►汇付的性质
电汇和信汇使用委托通知作为结算工具,票汇使用汇票等金融票据作为结算工具,这些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从买方流向卖方,与资金的流向一致,因此属于顺汇性质。在使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在其间完全是付款人(买方)的代理,只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据此,汇付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3►汇付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多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
1.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是指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就卖方来讲是先收款后交货,不积压资金。这是建立在进口商对出口商信任的基础上的,需要预付货款的商品大都是国际市场的抢手货。
2. 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通常也称为“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o/a),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汇交出口商。这样一来,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不仅要延迟收回货款,而且要承担货物已发出、货款又无法收回的风险。
此外,汇付还可用于订金、货款尾款以及佣金等的支付。大宗货物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各银行在处理跨国托收业务时通常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根据该规则,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者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在托收业务中,作为结算工具的票据和单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呈相反方向,故属逆汇。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也有4个,即托收委托人/出口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进口人。
1►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方式时,通常都是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款尾数、xiaoedaikuan、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下图显示了跟单托收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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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序号表示以下含义:
①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等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
②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等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
③代收行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审核单据无误后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将有关货运单据等交进口人。
④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⑤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
跟单托收按照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指卖方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了货款时,才能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指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见票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指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从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chengduihuipiao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去银行付款。
2►托收的性质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完全是根据出口人的指示来操作,到底银行是否能收到货款,依赖买方的信用。即使银行不能从买方实际收到货款,银行只要按照出口人的指示行事,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也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3►托收的使用
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卖方承受的资金负担很重,而承兑交单风险更大,因为买方只要承兑远期汇票,就可以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取货物,一旦买方拒付,卖方可能要承担货款两失的风险。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采用付款交单方式,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三、信用证(l/c)
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与托收一样,信用证也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由于在货物进出口中,一般都使用跟单信用证,所以通常意义上的信用证即指跟单信用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各国银行开立信用证时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根据该惯例第2条的定义:“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承付是指;a.见单即付,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b.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和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c.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到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款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1►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对此.《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是一项与凭此开立信用证的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不相连的交易。即使信用证援引这类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2►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非资金,在对出口人或议付行交来的跟单汇票偿付前已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加上开证申请人的押金,也无多大风险。正因为使用信用证对有关当事人都有利,信用证才在国际贸易中被如此广泛地使用。
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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