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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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05-10 07:00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登报的步骤如下:
准备好相关材料: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准备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在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孩子的户口未上报证明;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公安部门(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少儿家庭户口本等。
提交申请: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并由原助产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登报声明: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经上级审批同意正式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办理登报声明,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并提供报纸一份。
补发证件:取得原助产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后,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不同医院对登报格式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具体以各医院要求为准。另外,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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