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区公司减资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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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15021594806
联系人
卢小姐
所在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99弄3号
更新时间
2024-05-29 09:58

详细介绍

  实体问题二:公司减资的涉税问题
  在公司减资中,特别是实质减资,减资股东为关切的问题即为减资所涉及的税负问题
。经研究,根据减资股东的类型不同,以及减资款支付方式的不同,涉及的税负有所区别,
具体如下:
  1. 法人股东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实质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
号)第5条第1款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
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
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境内法人股东减资中取
得的股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此,法人股东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未分
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减资股比]。
  (2)形式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形式减资多用于弥补亏损,股东并没有实际收回资金,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减资行为,税
务上无须特殊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第2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
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 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
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
、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减资会被认定为属于终
止投资的一种方式,是故,自然人股东减资变现所得价款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
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自然人减资应税所得额=减资对价-初始投资。
  3. 非货币性财产支付对价的税收问题
  如公司以非货币性财产作价支付减资对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2条规定,企业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因资
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
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公司减资款是以房地产作价支付的,公司发生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
印花税、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减资股东发生除所得税外的印花税和契税的纳税义务;如公司
减资款是以货物作价支付的,公司发生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
务,减资股东发生除所得税外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如公司减资款是以知识产权作价支付的,
公司发生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减资股东发生除所得税外的印花税
纳税义务。

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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