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的业务及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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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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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更新时间
2024-11-24 08:08

详细介绍


在运营初期,网络货运平台中部分企业如果未能把握合法经营的尺度与边界,或为了扩大业务而出现了不规范操作,亦或为了一时利益而从事违法行为,进而引发涉税刑事风险,不仅使自身受到经济处罚、人身自由处罚,更影响到国家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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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存在涉税风险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01成品油购进
1、无车承运人纯暴力虚假取得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用以抵扣进项,即存在购进发票而无支付款项、成品购进和耗用记录,或存在支付款项但无购进和耗用记录且存在资金变相回流情形。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文件规定,无车承运企业购进并交给实际承运人的成品油等可以抵扣,现实中无车承运人实际也取得并抵扣了进项。但关键是交给实际承运人的成品油交付事项在涉税方面除了考虑可抵扣进项外还存在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成品油交付实际上也是一项买卖交易行为
02轮胎等车辆耗用品购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文件中,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允许抵扣的仅为“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列举项目并没有含其他项目,因此无车承运企业在无自有车辆的前提下购进轮胎等汽车耗用品用以抵付用费,加之比照上述成品油业务模式的分析,在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同时需做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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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购进运输车辆租赁业务
部分无车承运企业购进了运输车辆租赁服务,并且按照13%税率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发现此类业务实际上是无车承运人向车辆提供方以租金名义支付了运费(车辆提供方提供车辆并配备司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运输区间的责任)。
这种模式是典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篇典型合同中的“多式联运合同”;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15号)第二条也明确“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另外还可比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二、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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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行业属性的不同,涉及到众多的配套业务和众多的运营模式,在试点的两年时间中暴露出的税务风险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业务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的生命线,而发票风险是网络货运平台业务合规面临的zui大问题。
1、培养合规意识,建立内部规范的管理制度
网络货运平台在大数据技术赋能下,促使货运全网实现互联互通,具备了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等功能。数字技术的出现,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对货物运输交易的真实性作出保障。
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者,应实实在在地投入相应技术应用,保障网络货运平台的良性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有合规意识,经受得住诱惑,拒绝成为过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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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数字化技术,进行运单全程数字化管理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应积极利用数字化技术,努力推进开发货源方的远程联网联控系统,对前端的货源方安装高清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
其次,网络货运平台要综合利用货物追踪技术,实时追踪货物位置信息,实现业务流程全程透明化,积极推进运用北斗定位、基站、app等方式进行运单在途轨迹跟踪,通过安装定位系统,比如车辆定位、给货物安装追踪器等,使货物运输过程形成一个闭环监控,以及通过对司机驾驶行为的分析,实时对司机进行跟踪;
zui后,加强对实际承运人的实名认证等管理,在用车之前首先要完成在线实名认证,之后才有资格在线接单,到了装货现场做线下的再次核验,没有问题才能装货,在收货时,对收货位置进行确认,并验证回单上传的合规性,通过运单全程留痕的轨迹来印证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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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用交易鉴证技术
数字经济下各类新型交易形态萌生,其人员、资金、结算、发票等管理愈加复杂,其中网络货运平台合规面临zui大的机遇和挑战为发票问题,而发票问题的核心在于交易场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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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是互联网与实体物流产业的结合,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趋势。只有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网络货运才能迎来更深层次的发展,才能真正将物流行业智慧化进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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