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供应商
- 上海企服宝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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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18221149571
- 手机号
- 13386036651
- 联系人
- 王经理
- 所在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12029室
- 更新时间
- 2024-06-10 07:30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如现在年份不足抵扣,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持股方法投资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处理方式如下:
①法人合伙人能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假如现在年份不足抵扣,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假如现在年份不足抵扣,可以在之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如现在不足抵扣,可以在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域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还没有抵扣完成的,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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