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条件——中基协发布3个不予备案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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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09-22 07:00
私募基金备案条件——中基协发布3个不予备案代表案例
案例一:员工持股计划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管理人提交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交申请的原因是后期打算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权。对于这种员工持股计划,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明确不予备案”。
员工持股计划机制跟私募基金的差别很大,一个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一个是代客理财,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应该属于基金备案范围。中基协已不予备案。
案例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实体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加以改造,其后申请备案成为私募基金,是今年以来时常遇到的情况。
具体来说就是,某些有限合伙企业,前期以实体方式对外运营,后期可能由于投资项目面临上市,想要借助基金身份享受减持优惠、税收优惠等便利措施,因此前来申请备案。
对于这种情况,合伙企业zui开始设立时,并不是以基金运作为目的,也未按照基金法等相关要求进行募投管退,不符合也不具有基金的这些特征。所以对于这种后期改造,想要获取基金身份,享受基金便利的情况,协会也已经明确不予备案。
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平台拟备案为私募基金
zui近私募备案中,还出现了一种新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但合伙企业只有两名投资者,且是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没有任何外部投资者。据了解,这种情况可能是为基金管理人高管专门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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