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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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6-14 08:08

详细介绍


一、重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
1►固体废物进口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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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的要求,海关总署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调整进口废物目录,提高固体废物进口门槛,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行动,从严审查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增加固体废物鉴别机构,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整治固体废物集散地等。
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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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部分旧机电产品列入禁止进口目录,包括旧锅炉、旧压力容器、旧机动车辆、旧医疗器械,以及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电器产品等。
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其他旧机电产品也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进口棉花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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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实施“事前登记+事中检验+事后评估”的检验监管体系。
01事前登记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是非强制的自愿登记。境外供货企业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告。
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海关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海关或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关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主要查验无残损、异性纤维、掺杂掺假等异常情况,了解企业对棉花质量的控制,以及到货棉花是否有劣质问题。
02事中检验
检验流程主要包括:现场查验-抽样-实验室检测
进口棉花实施逐批抽样检验。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口棉花实施数重量检验、品质检验和残损鉴定,并逐批出具检验证书。
03事后评估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
海关建立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机制,根据到货棉花实际质量情况和企业履约情况,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评定质量信用等级,进行信用评估和动态层级名单管理。从而实现对不同层级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检验监管措施。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1)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后即列为a级;
(2)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3)c级:未获得海关总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评估准则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发生评估准则中所列问题之一,就会引起企业质量信用层级动态调整。
4►进口汽车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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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机动车辆到货后,收货人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单及有关部门签发的其他单证向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行车牌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缺陷的,海关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5►进口玩具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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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2009 年3月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进口玩具实施检验,对目录外的进口玩具实施抽查检验。进口玩具的检验实施主要包括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ccc核查等。
6►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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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医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公示标签是识别产品危害性的主要途径,也是检验关注的首要环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是国际通行的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合格评定的有效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检验鉴定服务,即接受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证书,包括检测业务、验货业务、口岸检验鉴定业务、装运前检验等。
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
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方面,海关总署建立了“一报告两检查”制度。
“一报告”,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年报工作。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审报告等资料。重点报告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检测、鉴定、检品业务情况和检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
“两检查”,即开展工作质量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进行事中监管、事后追责、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对外贸易“优进优出”。
2►进出口商品数重量鉴定
重量鉴定:据外贸合同规定和不同商品的特性,结合国际惯例,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计量,得出准确的重量结果,统称重量鉴定。
数量鉴定:凡不以重量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单位,按照发票、装箱单或尺码明细单等、鉴定该批商品的件数及商品包装内部货品的个数、件数,根据长度、面积、容积、体积等进行核点计数,得出整批商品的准确数量。
3►进口商品残损鉴定业务
海关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残损检验鉴定。尚未制订规范、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检验。在实施残损检验鉴定过程中,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条件和状况符合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海关未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发生残损的进口商品,海关责令退货或者销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或者实施销毁。
三、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在入境以后,抽取一定比率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必要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同时应当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海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测。
1►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入境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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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或者 3c 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ccc产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ccc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的ccc产品目录。
海关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2►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
我国强制实施能源效率(简称能效)标识的产品有显示器、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电饭锅、电磁炉、家用洗衣机、电冰箱、储水式电热水器、节能灯、高压钠灯、打印机、复印机、电风扇、空调等。
海关通过审单、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进口能效标识产品是否符合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进行合格评定。
四、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
1►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wto货物贸易协议之一,适用于由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同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境内进行的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
原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先后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和也门六国签署了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目前,实施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的国家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也门、伊朗四国。
2►装运前检验工作
装运前检验工作由商品检验、监装和商品估价三部分构成。
01商品检验
按不同协议国家,采用不同的检验依据,进行批批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对货物的外观状况、数量、标志、包装、标识等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重点加强对商品假冒伪劣情况的核查。
02监装
核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包装情况等。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拼装、散装货物可视情况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监装原始记录中应记录本批货物的集装箱号和fenghao并附货物的照片。
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
(1)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海关具备监装条件,由产地海关实施监装工作。
(2)拼装、散装的货物由产地分批直接运至口岸或终装运地,产地海关不具备监装条件,由口岸或终装运地海关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海关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未监装”字样。
(3)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终装运地装箱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海关分别实施检验、估价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后一个海关核查前一个海关的封识无误后方可开封装货,监装后应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后由口岸或终装运地海关核查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后,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03商品估价
商品估价原则为客观、公平、统一、合理,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以出口货物的fob 价格为基础。
商品估价方法主要包括价格核实法、市场比较法、成本计算法,货物的估价工作要结合货物检验情况综合考虑,选择一种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经检验、监装合格的货物,由双边协议装运前检验授权签字人员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应为中英文对照版本。“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当及时上传至中国海关总署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查询平台。
来源:关务无忧编辑自《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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