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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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4-12-04 08:30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不断壮大,但也面临监管、透明度等方面的挑战。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加强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化程度。本文将根据该办法及实操经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要求及流程。
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基本要求
1)申请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2)出资人/股东:实缴合计1000万 起、实控人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 多角度拍摄办公大楼、前台带logo的照片;
租赁时间要求5 )商业计划书:详述展业计划,不套用模板
众所周知,私募管理人登记可以通过中基协ambers系统进行线上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一
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核查、退回补正、办结、结果公示等。
申请
● 机构在 ambers系统注册账号、填报申请登记材料、上传法律意见书并提交。
核查
● 包括齐备性核查和办理环节核查。其中齐备性核查是指基金业协会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核查。办理环节核查是指在机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后进入办理环节,基金业协会对机构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核查。
退回补正
●经基金业协会核查后,将登记申请退回给机构,并向机构进行齐备性反馈或办理环节反馈,后续机构应按照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
● 基金业协会对申请机构做出办理通过、中止办理或不予登记的办理意见。
结果公示
● 在基金业协会guanfangwangzhan信息公示界面公示机构申请登记的办理结果及登记信息。
办理结果包括办理通过、中止办理、不予登记。
办理通过
●机构登记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基金业协会做出办理通过的办理结果。办理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不向其出具登记纸质或电子证明文件。
●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出现两项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条中所列“中止办理情形”,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该机构登记申请6 个月。中止办理机构自中止办理之日起 6 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登记申请。
不予登记
● 指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中所列“不予登记情形”,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该机构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