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腊肠出口通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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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更新时间
2024-11-20 08:08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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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肠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美食,由于其风味独特,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国内出口商该如何规范申报出口腊肠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腊肠出口通关要点。
一、什么是腊肠产品?
腊肠,属于香肠类,通常指以肉类为原料,切绞成丁,配以辅料,灌入动物肠衣,经发酵、成熟干制成的肉制品。腊肠在海关税则中归入1601项下,如猪肉腊肠的海关税则编号为1601001090。
二、拟出口贸易国家(地区)进口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因此,出口腊肠等肉类制品前需确认:一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和产品检验标准、体系管理要求。二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腊肠出口企业可先行通过客户咨询拟出口贸易国家或地区官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也可向属地海关咨询。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方式如下:
(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二)首次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
的方式同时提出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可登录所在地区政务服务网选择“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完成填报。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一)办理方式
1. 登 录“ 互 联 网 + 海 关 ”平 台(网 址 :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核准。
2.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 singlewindow.cn/)—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办理申请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肉类屠宰和加 工生产企业;
2. 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 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 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 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 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输入国家(地区)需要推荐注册企业的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 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办理方式如下:
(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核准。
(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gd.cn/),点击企业资质,选择出口食品 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再点击进入对外推荐注册—对外推荐申请—新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
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肉类屠宰和生产企业可以 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对某个国家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统 一向海关总署报送推荐某个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 施评估和注册。
六、养殖场备案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动物产品(包含禽 肉、猪肉、兔肉、),需提前完成备案手续。
办理方式如下:
(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养殖 场备案。
(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出口禽畜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备案(需要通过电子口岸 卡登录系统;注意如实选择“备案类型”)。
七、出境检验检疫
(一)出口申报前监管
1.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 监管申请;
2. 海关对申请出口的肉类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 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系统指令为“需查 验并送检”的货物同时进行取样,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送检 样品实施检测鉴定,出具报告。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3. 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 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
4. 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 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 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 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 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 出口肉类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 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三)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 格的,不得出口。
八、相关法律责任
腊肠这类肉制品归入海关税则1601项下,出口时应当接受商品检验、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避贸易风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做到如实申报,程序合规;在控制食品安全方面,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食品卫生达标;在控制产品质量防范动物疫情风险方面,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符合我国和贸易国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对于违反以上监管要求的行为,将依据对应法规予以xingzhengchufa,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中国海关订阅号
腊肠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美食,由于其风味独特,深受各国消费者喜爱。国内出口商该如何规范申报出口腊肠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腊肠出口通关要点。
一、什么是腊肠产品?
腊肠,属于香肠类,通常指以肉类为原料,切绞成丁,配以辅料,灌入动物肠衣,经发酵、成熟干制成的肉制品。腊肠在海关税则中归入1601项下,如猪肉腊肠的海关税则编号为1601001090。
二、拟出口贸易国家(地区)进口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因此,出口腊肠等肉类制品前需确认:一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和产品检验标准、体系管理要求。二是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生产企业注册要求。
腊肠出口企业可先行通过客户咨询拟出口贸易国家或地区官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也可向属地海关咨询。
三、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方式如下:
(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二)首次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的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
的方式同时提出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可登录所在地区政务服务网选择“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完成填报。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一)办理方式
1. 登 录“ 互 联 网 + 海 关 ”平 台(网 址 :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核准。
2.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 singlewindow.cn/)—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办理申请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肉类屠宰和加 工生产企业;
2. 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 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 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 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 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输入国家(地区)需要推荐注册企业的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 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办理方式如下:
(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核准。
(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gd.cn/),点击企业资质,选择出口食品 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再点击进入对外推荐注册—对外推荐申请—新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
已在海关取得出口备案的肉类屠宰和生产企业可以 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对某个国家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统 一向海关总署报送推荐某个国家注册申请生产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推荐对申请注册的生产企业实 施评估和注册。
六、养殖场备案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动物产品(包含禽 肉、猪肉、兔肉、),需提前完成备案手续。
办理方式如下:
(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网址:http://online. 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养殖 场备案。
(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出口禽畜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备案(需要通过电子口岸 卡登录系统;注意如实选择“备案类型”)。
七、出境检验检疫
(一)出口申报前监管
1.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 监管申请;
2. 海关对申请出口的肉类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系 统命中现场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对系统指令为“需查 验并送检”的货物同时进行取样,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对送检 样品实施检测鉴定,出具报告。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3. 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并向企业反馈 电子底账数据号,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
4. 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 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 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 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企业申报
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货主或其代 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2. 出口肉类食品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 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三)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口岸查验不合 格的,不得出口。
八、相关法律责任
腊肠这类肉制品归入海关税则1601项下,出口时应当接受商品检验、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避贸易风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做到如实申报,程序合规;在控制食品安全方面,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确保食品卫生达标;在控制产品质量防范动物疫情风险方面,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符合我国和贸易国的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对于违反以上监管要求的行为,将依据对应法规予以xingzhengchufa,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学习强国中国海关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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