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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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更新时间
2024-06-14 08:08

详细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 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 法》《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 证局)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可以是纸 质证书,也可以是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适用本规范和《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年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主要采用网上申请,也可书面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网上申请的方式 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需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免费领取电 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出口许可证发证 系统办理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在发证机构初核前可申请撤回。
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含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电子 钥匙绑定的经营者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 证申请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实行网上办理的, 无需提交);
(三)出口合同;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 协议》;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网上申请的,通过影像化上传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为核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信息, 发证机构可要求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变更 后的材料。
第九条 经营者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核验
第十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委托范围受理经营者提 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核验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 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 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按要求应填写品牌、规格等级、设备状态、备注 等内容的,是否如实、完整填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核验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核验: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正确且 形式完备的申请,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 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 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 因。
(二)书面申请的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 工作人员应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 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一次性告 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十三条 为保证出口许可证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发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两级及以上内部工作程序的核 验。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经营者需要出具 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 表打印并发放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
第十六条 经营者领取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发证人员应核验领证人员身份信息。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自当年 12 月 10 日起,可签发下一 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提前签发的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备注 栏将注明有效期自下一年度 1 月 1 日起。
第十八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出口许可证应 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 期和申领时间。
第十九条 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的,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 书。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核验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 纸面签注。
第二十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含删除、核销、延期、 遗失换证)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内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使用当年出口配额或批准数量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其延期长不得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申请更改电子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 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申请更改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 证退(换)证申请表》(见附件 2)和出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 规范第七条所列相关材料,并经核验程序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 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发证机构点击“删除”, 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核 销”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在发证系统中核 销已使用数量;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予受理,凭经营者书面报告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 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延期、遗失手续时,应要求经营者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延 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调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核 验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 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三十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 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档案管 理制度。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电子档案适用《货物进出口 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发证机构发放纸质出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中的相关材料和“出口许可证留存联”等材料装 订存档,保证出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 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核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商务 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8〕39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1.出口商: 代码:
领证人姓名: 电话:
3.出口许可证号(发证机构填写):
2.发货人: 代码: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5.贸易方式:
8.进口国(地区):
6.合同号:
9.付款方式:
7.报关口岸:
10.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2.规格、等级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
(币别)
16. 总 值
(币别)
17. 总 值 折 美元
18.总 计
19.备 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20.发证机构初核:
经办人:
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监制
填表说明:1、本表应用正楷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遗漏,否则无效。2、本表内容需打印多份许可证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3、本表第 3 项和第 20 项企业无需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
出口商:
退(换)证人 姓名:
电话:
商品名称:
退(换)证份数:
许 可 证 号
实 际
出 运 数 量
剩 余 数 量
单 位
总 计
发证机构初核:
经办人: 日期:
发证机构复核:
签 名: 日期: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送证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项:出口商 指出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出口商代码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有效证照中载明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3 位企 业代码。
第二项:发货人
指申请出口货物的出口发货单位。配额以及配额招标商 品的发货人应与出口商保持一致。发货人代码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 效证照载明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3 位企业代码。
第三项: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2)-(3)
(1)为签发日所在年份,取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2)为发证机构代码,由两位大写英文字母或两位阿拉伯数字表述。
(3)为从 1 开始的 6 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不足部分用 0 补齐,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项: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指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终止日,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的有效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项:贸易方式 指该项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捐赠、赠送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六项:合同号
指申请出口许可证时所提交货物出口合同的编号,长度 不超过 17 个英文字符。只能填报一个合同号。合同号超过 17 个英文字符的,经营者可在备注栏加注。 
第七项:报关口岸
指货物出口通关口岸,只允许填报一个。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对指定口岸的出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证系统中根据海关总署来函对报关口岸代码进行动态维护。
第八项:进口国(地区) 指合同中列明的货物出口的终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不能使用地区名,如欧盟等。如对中国(境 内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进口国(地区) 应填报“中国”。
第九项:付款方式
申请出口货物的结算方式,即交易双方采用的资金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十项:运输方式 指载运申请出口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或者关
境时所使用的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 运输、航空运输等。只能填报一种。
如对远洋出口冷冻商品,运输方式不得填报陆运,包括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第十一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申请出口货物的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按商务部公布的 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 10 位商品编码填报, 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 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
第十二项:规格、等级
多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 4 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 4 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 
第十三项:单位
指申请出口货物各项明细的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 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如合 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规定 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四项:数量
指申请出口货物数量。大位数为 9 位阿拉伯数字,小保留小数点后 1 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过 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第十五项:单价(币别)
指与第十三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价和 货币种类。计量单位为 1 批的,此栏为总金额。
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总值、总值折美元、总计
由发证系统自动计算。 
第十九项:备注
用于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多不超过 64 个英文 字符。如不是一批一证报关的出口许可证,在此栏注明“非 一批一证”。
第二十项:发证机关签章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出口许可证发证中 自动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专用电子印章。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前在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许可证专用章》。
第二十一项:发证日期
发证机构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日期,因特殊情况于当年年 末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下一年份 1 月 1 日, 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 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 法》《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 证局)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可以是纸 质证书,也可以是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适用本规范和《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年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主要采用网上申请,也可书面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网上申请的方式 申请出口许可证的,需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免费领取电 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使用电子钥匙登录出口许可证发证 系统办理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在发证机构初核前可申请撤回。
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含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电子 钥匙绑定的经营者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 证申请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实行网上办理的, 无需提交);
(三)出口合同;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 协议》;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网上申请的,通过影像化上传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为核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信息, 发证机构可要求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变更 后的材料。
第九条 经营者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核验
第十条 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委托范围受理经营者提 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应核验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 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是否相符, 备注栏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按要求应填写品牌、规格等级、设备状态、备注 等内容的,是否如实、完整填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对出口许可证申请的核验程序是:
(一)网上申请的核验: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正确且 形式完备的申请,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点击通过;不符合规定 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一次性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点 击不予通过。经营者可在网上申领系统中获取未通过的原 因。
(二)书面申请的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定的,发证机构 工作人员应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 的,须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一次性告 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十三条 为保证出口许可证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发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两级及以上内部工作程序的核 验。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经营者需要出具 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 表打印并发放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
第十六条 经营者领取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发证机构发证人员应核验领证人员身份信息。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自当年 12 月 10 日起,可签发下一 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提前签发的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备注 栏将注明有效期自下一年度 1 月 1 日起。
第十八条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长不得超过 6 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出口许可证应 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 期和申领时间。
第十九条 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办理货物出口通关验放手续的,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 书。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核验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 纸面签注。
第二十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含删除、核销、延期、 遗失换证)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内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使用当年出口配额或批准数量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办理延期,其延期长不得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申请更改电子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 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申请更改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时,发证机构应要求经营者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 证退(换)证申请表》(见附件 2)和出口许可证原件以及本 规范第七条所列相关材料,并经核验程序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删除” 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的,发证机构点击“删除”, 完成删除操作;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办理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更改时,应先通过“预核 销”进行系统数据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在发证系统中核 销已使用数量;核验不通过的,退回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如遗失,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予受理,凭经营者书面报告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 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延期、遗失手续时,应要求经营者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延 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调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受理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调整前已发放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需要办理更改手续的,由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内部核 验签发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 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发证系统。
第三十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 度、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口许可证档案管 理制度。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电子档案适用《货物进出口 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发证机构发放纸质出口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本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中的相关材料和“出口许可证留存联”等材料装 订存档,保证出口许可证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档案保存入柜、 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核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商务 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8〕39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1.出口商: 代码:
领证人姓名: 电话:
3.出口许可证号(发证机构填写):
2.发货人: 代码: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5.贸易方式:
8.进口国(地区):
6.合同号:
9.付款方式:
7.报关口岸:
10.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12.规格、等级
13.单位
14.数量
15.单价
(币别)
16. 总 值
(币别)
17. 总 值 折 美元
18.总 计
19.备 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20.发证机构初核:
经办人:
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监制
填表说明:1、本表应用正楷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遗漏,否则无效。2、本表内容需打印多份许可证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3、本表第 3 项和第 20 项企业无需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退(换)证申请表
出口商:
退(换)证人 姓名:
电话:
商品名称:
退(换)证份数:
许 可 证 号
实 际
出 运 数 量
剩 余 数 量
单 位
总 计
发证机构初核:
经办人: 日期:
发证机构复核:
签 名: 日期: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送证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第一项:出口商 指出口合同签订单位,应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出口商代码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有效证照中载明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3 位企 业代码。
第二项:发货人
指申请出口货物的出口发货单位。配额以及配额招标商 品的发货人应与出口商保持一致。发货人代码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 效证照载明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13 位企业代码。
第三项:出口许可证号
结构为:xx-xx-xxxxxx
(1)-(2)-(3)
(1)为签发日所在年份,取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2)为发证机构代码,由两位大写英文字母或两位阿拉伯数字表述。
(3)为从 1 开始的 6 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不足部分用 0 补齐,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项: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指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终止日,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的有效期,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项:贸易方式 指该项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料加工、外资企业出口、捐赠、赠送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六项:合同号
指申请出口许可证时所提交货物出口合同的编号,长度 不超过 17 个英文字符。只能填报一个合同号。合同号超过 17 个英文字符的,经营者可在备注栏加注。 
第七项:报关口岸
指货物出口通关口岸,只允许填报一个。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对指定口岸的出口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证系统中根据海关总署来函对报关口岸代码进行动态维护。
第八项:进口国(地区) 指合同中列明的货物出口的终目的地。只能填报一个国家(地区)。不能使用地区名,如欧盟等。如对中国(境 内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进口国(地区) 应填报“中国”。
第九项:付款方式
申请出口货物的结算方式,即交易双方采用的资金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付等。只能填报一种。 
第十项:运输方式 指载运申请出口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或者关
境时所使用的运输方式。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 运输、航空运输等。只能填报一种。
如对远洋出口冷冻商品,运输方式不得填报陆运,包括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
第十一项: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申请出口货物的名称和海关商品编码。按商务部公布的 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 10 位商品编码填报, 商品名称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只能填报一个商品编码并应 与出口批准文件一致。
第十二项:规格、等级
多只能填报同一商品编码下的 4 种不同规格等级,超过 4 种规格等级的,另行申请许可证。 
第十三项:单位
指申请出口货物各项明细的计量单位。按商务部公布的 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计量单位执行。如合 同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规定 的计量单位。无法换算的,可在备注栏注明。
第十四项:数量
指申请出口货物数量。大位数为 9 位阿拉伯数字,小保留小数点后 1 位。如数量过大,可分证办理;如数量过 小,可在备注栏内注明。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第十五项:单价(币别)
指与第十三项“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单位相应的单价和 货币种类。计量单位为 1 批的,此栏为总金额。
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总值、总值折美元、总计
由发证系统自动计算。 
第十九项:备注
用于注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多不超过 64 个英文 字符。如不是一批一证报关的出口许可证,在此栏注明“非 一批一证”。
第二十项:发证机关签章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出口许可证发证中 自动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专用电子印章。发证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前在此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口许可证专用章》。
第二十一项:发证日期
发证机构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日期,因特殊情况于当年年 末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下一年份 1 月 1 日, 由发证系统自动生成。
进出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办理,熏蒸商检植检代理,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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