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壳办理
- 供应商
- 深圳星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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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
- 廖幸
- 所在地
- 深圳市龙华区
- 更新时间
- 2023-12-22 14:58
募集完毕的概念如下
(1)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
(2)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投资者均已完成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并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根据备案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还没备案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实缴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2.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3.投资范围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和本指引第十三条的要求4.《登记备案办法》和本指引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的其他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完成后3个月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提请办理备案手续,或者自退回补正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报送备案材料的,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的,需要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近期,针对关联交易,中基协也在基金备案时加大了审核力度。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登记备案动态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点:
1、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在制定基金合同时,关联交易的表述不能太原则笼统,例如,对于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和回避机制,基金合同仅载明“执行对价确定”“做好回避机制”等字样,而未进一步阐述具体的确定原则或表决流程,这是不可以的。
2、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定义或认定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清晰、具体的阐述,包括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也包括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以及不构成法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但存在利益冲突应适用关联交易机制的情形。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不得排除或豁免明显具有潜在利益输送可能性的交易类型。
例如: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1)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人士或其关联方进行投资:(2)收购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找资的项目;.....。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以下情况不属于关联交易:(1)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投资的投资项目增资或购买股权(份)时,非领投方,且存在第三方定价的:(2)合伙企业与平行投资实体联合投资,合伙企业接受联接投资载体投资或合伙企业投资于投资持有实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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