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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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24 08:08

详细介绍


木材、塑料、玻璃、金属等都是常用的包装材料,其中木质包装材料因具有抗机械损伤力强、承受力大、有一定的缓冲性能、取材广泛、制作容易、易于吊装和回收特点,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机电设备、石油化工等行业运输领域被广泛使用。
一、木质品包装含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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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锯末、刨花木、丝;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二、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标识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检疫处理合格后需加施ippc标识,标识式样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2、xx——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3、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登记号;
4、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硫酰氟熏蒸-sf,热处理-ht,dh-介电加热。
tips:标识要求
1、清晰易辨认;
2、性和不可转移;
3、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
4、标记不得手写;
5、位于易见的位置,至少在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上。
三、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一)对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由海关总署认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检疫处理,合格加盖ippc专用标识。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出境木质包装不得携带有害生物。经现场检疫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或疑似症状的,送样相关实验室鉴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予出口。
(二)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三)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申报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五)对未申报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xingzhengchufa。
(六)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七)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八)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来源:合肥海关
木材、塑料、玻璃、金属等都是常用的包装材料,其中木质包装材料因具有抗机械损伤力强、承受力大、有一定的缓冲性能、取材广泛、制作容易、易于吊装和回收特点,在国际贸易特别是在机电设备、石油化工等行业运输领域被广泛使用。
一、木质品包装含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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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锯末、刨花木、丝;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二、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标识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检疫处理合格后需加施ippc标识,标识式样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2、xx——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
3、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登记号;
4、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硫酰氟熏蒸-sf,热处理-ht,dh-介电加热。
tips:标识要求
1、清晰易辨认;
2、性和不可转移;
3、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
4、标记不得手写;
5、位于易见的位置,至少在木质包装的两个相对面上。
三、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一)对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由海关总署认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检疫处理,合格加盖ippc专用标识。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出境木质包装不得携带有害生物。经现场检疫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或疑似症状的,送样相关实验室鉴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予出口。
(二)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三)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四)对申报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五)对未申报但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xingzhengchufa。
(六)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七)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八)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来源:合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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