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的对外贸易,在过去甚至今后的战略选择问题,总是没有形成过完全统一的认识,但有一点是大家都无可争辩的,这就是出口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战略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具有buketidai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关键所在,更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的前途问题。
很多生产型中小企业对出口贸易环节都不是十分精通,也没有自己的专业团队,往往在出口贸易中选择代理出口,选择哪种模式的代理呢?
代理出口三种模式:
(一)外贸代理制下的代理出口
外贸代理制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即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或国外客商完成出口服务。服务对象主要为无进出口经营权或在特殊商品上存在进出口资质限制的国内中小企业。
该类代理出口属于法规和政策角度上的代理出口,但实践中未被代理或被代理企业广泛采用,其主要的原因包括:第一,制约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第二,自营进出口权的放开后,大部分被代理企业获得了自营出口权,使得稍有实力的出口企业转入自营出口。因此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出口专营体制优势不再明显,且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故使得外贸代理制的推广受到影响。
(二)真代理假自营出口
该模式一般是指专业外贸公司以自营出口形式完成代理出口服务,其实质是代理出口,该模式中,委托方为国内企业(生产或流通企业)、国外客户以及国内外隐性中间商。真代理假自营由于参与主体法律地位不清晰、有 “四自三不见” 式的业务操作模式之嫌,容易引发生产企业骗税问题等,在政策层面不被允许乃至明令禁止,具有较高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但是该模式在外贸实务中被广泛采用,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多数真代理假自营的出口采用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二,报关、退税等由专业外贸公司负责,有利于减少中小企业的要素投入,提高业务效率;第三,专业外贸公司出于绩效和政策的考虑,需要通过该模式来提高出口和营收规模;第四,中小企业借助该模式,间接享受了专业的外贸服务。因此,真代理假自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出口存在的困难,也使得代理方获得了规模和融资差价等额外效益,实现双赢局面。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
该模式由国内生产企业直接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平台出口给国外客商,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完成一系列出口服务,形式上需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采购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再以自营方式出口给国外客商。出于退税政策及涉税风险管控的原因,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般会对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出口商品品类、货源地等设置准入标准,进行准入进行审核。
此类企业多以信息化技术网页、系统和平台为支撑,有效地优化产业组织形式,提高外贸服务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专业化,降低外贸交易成本,以提升外贸产业整体竞争优势,同时积累区域内贸易大数据,尤其是为广大中小外向型生产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本质上是外贸服务外包平台,其业务性质为代理出口业务。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将商品贸易和流通服务两个传统的环节进行分离,让企业专注贸易本身,而把外贸服务外包给综合服务企业。近年来在供应链企业、跨境电商等新型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模式实现了不断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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